首宗車主因車輛長期未領牌個案被定罪 判罰款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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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車主因車輛長期未領牌達約44個月,今日(8月31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成為自去年12月實施的新車輛登記及領牌規定下首宗定罪個案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歡迎裁決,強調裁決向所有登記車主發出清晰信息,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有責任遵從新規定,及時妥善處理車輛 。新規定旨在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 。
Key Points
- 涉案車主的車輛約44個月未領牌,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為新規定下首宗定罪個案
- 新規定自2025年12月22日起實施,署方針對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車主陸續發出通知書
- 車主必須在通知書發出日起三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其後提交證明文件予署方並取消車輛登記
-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 定罪後如未清繳罰款,署方可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不處理涉事車輛及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的過戶通知
- 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而未能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
- 署方會繼續透過宣傳和公眾教育,提醒車主遵守新規定
Why It Matters
裁決確立了車主需對其車輛狀態負上全部法律責任的原則,即使車輛長期閒置亦不例外 。隨着檢控工作繼續,裁決顯示政府決心從源頭打擊不當棄置車輛問題,改善香港道路環境和公共空間的長遠決心 。
裁決確立了車主需對其車輛狀態負上全部法律責任的原則,即使車輛長期閒置亦不例外 。隨着檢控工作繼續,裁決顯示政府決心從源頭打擊不當棄置車輛問題,改善香港道路環境和公共空間的長遠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