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務部官員偷錄樓上鄰居17個月 判賠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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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台灣台北市大安區一宗鄰里糾紛,最終演變成隱私權官司。任職法務部調查局的黃姓專員,因不滿住在樓上的薛姓鄰居長期發出腳步聲、開關門聲及深夜使用洗衣機等噪音,與許姓妻子在自家天花板加裝具聲音集中放大功能的「集音器」及錄音筆,連續24小時錄下樓上住戶的生活聲響與對話,由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歷時17個月 。薛姓鄰居其後入稟法院,指兩人以蒐證為名長期偷錄其私人空間內的談話及生活動態,嚴重侵犯隱私,台灣高等法院在8月26日維持原判,裁定黃某夫婦須賠償25萬元新台幣,約6萬港元 。
Key Points
- 黃姓專員與許姓妻子居於台北市大安區一幢私人住宅6樓,任職銀行的薛姓鄰居則住在7樓,雙方因樓上噪音問題積怨已久 。
- 黃某聲稱,薛家自2019年起經常傳出腳步聲、開關門聲,以及深夜運轉洗衣機等噪音,影響其日常作息,但薛某否認有關指控 。
- 為了蒐集所謂噪音證據,黃某夫婦在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間,在自家天花板裝設集音器及錄音設備,進行全天候不間斷錄音 。
- 薛某指出,對方不僅錄到一般生活聲響,更把其夫婦在住所內的私密對話錄得清楚,令兩人長期陷入恐懼,甚至需要到精神科求診 。
- 黃某抗辯稱,噪音出現時間短暫、長短不一,而且沒有規律,難以預測,因此必須長時間錄音,並非有意侵犯他人隱私 。
-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指出,個人在自己居住空間內的談話內容,以及私人生活動態,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擾、窺探及監控的自由 。法庭認為,黃某夫婦所安裝的集音器具有集中及放大聲音的功能,足以把樓上住戶的私密對話錄得一清二楚,性質上已不只是單純記錄噪音,而是非法侵害他人隱私權 。
- 案件另一個關鍵,在於黃某處理噪音糾紛的方式。警方調查發現,黃某早於2021年7月已開始錄音,但直至2022年1月才首次向薛某反映噪音問題 。在此之前,他亦沒有向環保局投訴檢舉、沒有報警,亦未有向其他住戶查證情況 。換言之,黃某在未先採取一般投訴或協調渠道的情況下,已先行長時間秘密錄音,而在發現錄音內容涉及他人私密對話後,仍未停止,持續蒐證長達1年5個月 。
- 法院因此認為,黃某夫婦的做法已明顯超越合理蒐證範圍,不能以鄰里噪音糾紛作為全面合理化的理由 。二審法官最終維持原判,裁定兩人須向原告賠償25萬元新台幣 。案件亦反映,在住宅密集、樓上樓下聲音容易互相影響的居住環境中,住戶即使自覺受滋擾,亦不能以此為由無限制地監控鄰居的私人生活,否則可能由民事糾紛進一步演變成侵權責任 。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讀者而言,這宗案件與本地常見的樓上樓下噪音爭議有直接參照價值,因為高密度住宅環境下,蒐證與侵犯私隱之間的界線往往十分敏感 。判決顯示,若未先循正式投訴、調解或執法渠道處理,而改以長時間秘密錄音方式自保,法庭未必接納其合理性,甚至可能反過來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