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颠覆案罪成 判词称国安法后仍一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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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西九龙法院周五(8月21日)就支联会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裁决,裁定不认罪的支联会、前正副主席李卓人及邹幸彤罪名成立。法庭派发的中文判词摘要指出,3名法官在审视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的公开言论,以及支联会工作报告、网站、YouTube视频和脸书内容后,信纳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支联会所鼓吹的“结束一党专政”是针对中国共产党,目的并非要求中共回归《宪法》下的多党合作制,而是要终结其在《宪法》下的领导地位。判词并称,被告一直对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中央政府怀有敌意,走的是抗争、绝不妥协的路线;即使《港区国安法》实施后,仍非真诚相信自己言行合法,而是拒绝悬崖勒马,继续坚守支联会立场。法庭还明确指出,“结束一党专政”中的“结束”并非自然终结,而是带有“推翻”和“破坏”的意思。
Key Points
- 判词称,法庭综合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公开言论,以及支联会报告、网站、YouTube视频和脸书内容作为裁断依据。
- 3名法官认为,支联会目标不是要求中共回归《宪法》下多党合作,而是结束其领导地位,包括政治协商制度中的领导地位。
- 法庭裁定,“结束一党专政”中的“结束”明显不是自然结束,而是包含推翻、破坏之意,支联会常委对此心知肚明。
- 判词称,《港区国安法》实施后,被告仍持续鼓吹和传播“结束一党专政”,并把30多年前事件与当时反修例风波相提并论。
- 法庭指出,虽然支联会没有采用或鼓吹暴力,但相关纲领仍属《港区国安法》下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
Why It Matters
这份判词的重要之处,在于法庭进一步说明《宪法》与《基本法》如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并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属于《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核心部分。换言之,在法庭的法律分析下,若行为被视为意图推翻或破坏中共领导地位,即可被视为冲击《宪法》下的根本制度,而不一定以暴力作为必要元素。
判词又引用“35+颠覆案”上诉案例,指出《港区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包括任何违反《宪法》规定、目的为推翻或破坏根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涉及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刑事罪行。法庭因此认为,根据《宪法》序言及第一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在现行《宪法》之下,推翻或破坏中共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等同推翻或破坏根本制度。
就被告抗辩方面,判词提到,若参照“35+颠覆案”上诉判例,被告即使真诚相信自己行为合法,也不足以成为煽动罪的抗辩理由,但可作为有利辩方的证据,用以显示是否欠缺所需故意。不过,若证据显示被告意图或相信受唆使者会使用包括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所谓“真诚相信”便难以成立,因为法庭认为没有人会真诚相信鼓励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属于合法。
3名法官在分析李卓人及邹幸彤供词后,裁定不接纳两人的说法,包括支联会五大纲领中的“结束一党专政”不是要结束中共领导地位、被告对中共没有敌意、没有拒绝与中央政府沟通、其言行只是合法行使言论及表达自由,以及真诚相信支联会支持者不会采用非法手段终结中共执政地位等说法。法庭最终裁定,在控罪期间,李卓人及邹幸彤均作出了触犯本案控罪的受禁行为;而何俊仁、李卓人及邹幸彤均属支联会的“主导意志”,根据“归责原则”,三人的违法意图和行为可归责于支联会本身。
判词最后也强调,被告并非因其政治观点或信念而受审,本案控罪亦不涉及任何关于民主、六四事件或对中央政府持不同意见本身是否可被容许,而是聚焦于法庭认定的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对香港社会而言,这宗案件不只关乎支联会个案,也反映国安案件中法庭如何理解政治口号、组织纲领与宪制秩序之间的法律关系。
判词又引用“35+颠覆案”上诉案例,指出《港区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包括任何违反《宪法》规定、目的为推翻或破坏根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涉及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刑事罪行。法庭因此认为,根据《宪法》序言及第一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在现行《宪法》之下,推翻或破坏中共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等同推翻或破坏根本制度。
就被告抗辩方面,判词提到,若参照“35+颠覆案”上诉判例,被告即使真诚相信自己行为合法,也不足以成为煽动罪的抗辩理由,但可作为有利辩方的证据,用以显示是否欠缺所需故意。不过,若证据显示被告意图或相信受唆使者会使用包括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所谓“真诚相信”便难以成立,因为法庭认为没有人会真诚相信鼓励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属于合法。
3名法官在分析李卓人及邹幸彤供词后,裁定不接纳两人的说法,包括支联会五大纲领中的“结束一党专政”不是要结束中共领导地位、被告对中共没有敌意、没有拒绝与中央政府沟通、其言行只是合法行使言论及表达自由,以及真诚相信支联会支持者不会采用非法手段终结中共执政地位等说法。法庭最终裁定,在控罪期间,李卓人及邹幸彤均作出了触犯本案控罪的受禁行为;而何俊仁、李卓人及邹幸彤均属支联会的“主导意志”,根据“归责原则”,三人的违法意图和行为可归责于支联会本身。
判词最后也强调,被告并非因其政治观点或信念而受审,本案控罪亦不涉及任何关于民主、六四事件或对中央政府持不同意见本身是否可被容许,而是聚焦于法庭认定的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对香港社会而言,这宗案件不只关乎支联会个案,也反映国安案件中法庭如何理解政治口号、组织纲领与宪制秩序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