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苏信恩涉非礼袭击两人 拟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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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报称大律师的苏信恩涉嫌于2014年至2017年间,在西营盘水街乐新大厦一单位内,对两名事主作出猥亵侵犯及普通袭击,被控合共5项罪名,案件周一在东区裁判法院再讯。 辩方在庭上表示,被告拟否认全部控罪,法庭将案件排期于11月16日进行正式答辩及审前覆核,并暂定于12月17日、18日及30日审讯,预计审期3天。
Key Points
- 32岁被告苏信恩,报称大律师,被控3项猥亵侵犯罪及2项普通袭击罪,案件涉及两名事主X和Y。
- 控罪指他于2017年8月30日,在西营盘水街25号至35号乐新大厦某室,两度猥亵侵犯事主X。
- 另一组控罪指他于2014年3月11日在同一地点猥亵侵犯并袭击事主Y,且于2014年10月某日再次袭击Y。
- 辩方申请索取事主X向投诉警察课提交的相关文件,希望比对不同说法,以质疑其诚信与证词可靠性。
- 裁判官下令控方披露部分与X忆述报案过程及二次陈述案情有关的文件,但无须交出投诉结论及涉事警员供词。
- 这次再讯除了排期,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辩方提出的披露申请。辩方表示,事主X曾向投诉警察课作出投诉,并可能曾就当日报案经过作出第二次陈述,因此希望取得相关文件,以便在审讯时将不同版本互相对照,从而挑战X的可信性。 控方则反对全面披露,称有关投诉主要针对接待X的警员,与本案控罪本身并无直接关系。
- 主任裁判官张志伟听取双方陈词后,裁定控方须披露部分与本案相关的内容,即涉及X对报案过程的忆述,以及其二次陈述案情的文件;至于投诉警察课的结论,以及被投诉警员的供词,则毋须披露。 on.cc的报道同样指出,法庭命令控方披露部分有关事主忆述报案过程、二次陈述案情的文件。
- 在审讯安排方面,星岛日报报道,控方将有3名证人,另有1至2名警员证人。 on.cc则称,控方将传召两名事主、X的新近投诉人及两名警员作供。 两家媒体一致指出,辩方将争议两名事主的口供,而辩方一方除被告本人外,可能还会传召1名证人。 双方均预计案件需要3天审理。
- 庭上另一项程序问题,是辩方提出部分裁判官可能需要回避。辩方表示,被告有与两名裁判官相关的上诉案件已经排期审理,担心若由相关裁判官审理本案,可能影响外界观感。 星岛日报则报道,辩方称有部分裁判官或存在利益冲突,因为与被告相关的上诉案件正在排期处理中,因此希望法庭在下次提讯时确认是否需要避嫌。 张官最终裁定,辩方须在下次聆讯前提交证明资料,以便法庭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 案件编号方面,星岛日报写作ESCC3164/2026。 on.cc则写作ESCC 3164/2025。 尽管编号年份写法出现差异,两篇报道一致显示,案件目前仍处于正式答辩前的程序阶段。11月16日的审前覆核及正式答辩,将是确认审期、处理披露争议后续,以及厘清是否需要回避的重要节点。
Why It Matters
案件下一步已进入审前准备的关键阶段,11月16日的聆讯不仅关系到被告是否正式不认罪,也会影响案件能否按12月既定日期开审。 同时,法庭对披露范围的裁定,将直接影响辩方在审讯中如何围绕事主X的证词一致性与可信性展开抗辩。